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令
第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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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25年9月26日第23次國家發展改革委委務會議審議通過和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審簽,現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主任:鄭柵潔
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李樂成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倪虹
交通運輸部部長:劉偉
水利部部長:李國英
農業農村部部長:韓俊
2025年10月27日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招標代理活動,促進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工程咨詢、代建等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其招標代理活動按照本辦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代理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符合法律規定的從業條件、接受招標人委托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業務包括提供招標前期咨詢,擬訂招標方案,編制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并答疑,組織開標、評標,協助招標人定標,協助合同簽訂等服務。
招標代理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是指受聘于代理機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專業人員。
第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制定代理機構綜合性管理政策;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全國代理機構統一登記和信息公示工作;國務院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本行業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代理活動實施監督。